農地;泛指廣義的農業用地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之定義,農業用地指在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 藏 )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 繁 殖 )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耕地;是農業生產之精華所在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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