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超級環保火箭爐

好友大象在農場只花了一小時就製作好一個超級火箭爐, 只要用少少的木材就能燒出一桌好菜!現在分享給同學們, (大地旅人環境教育工作室:Peter正在推廣)火箭爐是回收鐵桶與奶粉罐組合而成, 利用煙囪效應原理加強燃燒效率來節省使用薪材的數量, 達到節能環保的目的!以下是錯失共同製作的我節錄出維基百科對煙囪效應的解釋, 好讓大伙兒知所以然並能大力推廣使用:

煙囪效應(Stack effect)是指戶內空氣沿著有垂直坡度的空間向上昇或下降,造成空氣加強對流的現象。

最常見的煙囪效應是火爐、鍋爐運作時,產生的熱空氣隨著煙囪向上昇,在煙囪的頂部離開。因為煙囪中的熱空氣散溢而造成的氣流,將戶外的空氣抽入填補,令火爐的火更猛烈。

20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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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OURs 理事長黃瑞茂 98/09/01

總統府應更正視國土計畫法之內涵與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於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召開「國土計畫法(草案)」北部公聽會,面對新形勢的國土計畫及修法課題,本人與會後對政府提出以下幾點誠摯呼籲:

應建立國土計畫公共平台的機制

「國土計畫」需能回應快速變動的社會變遷、連結社會的動力,勿讓國土計畫法的指標性與規範性降低。故政府在修法機制上應對資訊社群與公民社會有所想像與回應,例如將相關國土地理資訊及現有委託研究案成果進行資訊公開,並善用民間相關知識與資訊進行民間參與。「國土計畫法」的修法過程不應閉門造車,應建立政策對話的議題平台,做為國土計畫建構的總體社會基礎。

國土計畫應更重視國土復育的內涵

未來要提升城市國際競爭力,一定需要土地,故全台國有土地,包括不當轉移給台銀等土地,應暫停標售及BOT,以因應未來縣市升格及直轄市作為國際競爭之調節使用。

且面對自然災難頻率的常態化,政府仍不斷縱容將山坡地、保護區、行水區、農地變更開發蓋房舍,則國土計畫不能再迴避農地敗壞及農地釋放的課題,農地不應由農委會來管,農村再生條例不該由水保局來管,應建構一個「城鄉計畫」整合體系進行考量與治理。

另國土計劃法草案仍以「公共設施容積移轉」作為徵收補償機制與財政收入來源,但目前主要都會區在「公共設施容積移轉」的政策下已有數倍的容積可使用,例如台北縣現有的容積總量已可供五百萬人居住,早已超越合理的人口結構與環境容受力;且不停濫用容積獎勵將加重都市建築密度並造成公共設施短缺,破壞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災體系,進而引發諸多公共安全問題,故政府切莫再以「容積」作為執行國土計畫的財源。

國土計畫法應由總統府成立國土規劃小組

徒法不足以自行,修法後如何執行才是關鍵。現行針對國土保育、規劃,已有水土保持法、區域計畫法等法源,但山坡地濫墾、都市濫建等現象仍然存在,最主要的問題是政府權責無法整合及執行力不佳,若只求急就章通過一條「國土計畫法」,將會帶來更多問題。

且在立法過渡其間,政府仍應持續落實已訂定完成的「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讓退輔會在台灣經營的四大高山農場棄耕造林,復育生態,並減少未來公有山坡地與海岸之BOT案,而不是僅強制原住民遷村下山;事實上,八八水災毀掉的部落都是日據之後遷建的「新社」,原有的「舊社」反而都無恙,凸顯原住民千百年來在山林間所傳承的地理經驗,將是氣候異變下的台灣非常需要的自然智慧;國土計畫若能充分保育國土並考量原住民部落文化,原住民當是最佳的國土保安守護者!

而國土相關法令中關鍵的「國土計畫法」與「國土復育條例」分屬內政部和經建會,建議應由總統府成立國土規劃小組,以提升「國土計畫法」之視野與權責考量;否則倉促通過且層級過小的「國土計畫法」,非但無法解決現有國土保安問題,反而徒增財政負擔並製造更多社會對立。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一)

(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農作使用(包括牧草)。2. 農舍(工業區除外)。3. 農業設施(工業區除外)。4. 畜牧設施(工業區除外)。5. 養殖設施(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除外,但特定農業區內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6.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7. 採取土石(限於採取當地土石)。8. 林業用地。9. 休閒農業設施。10. 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11. 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僅限於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12. 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二)使用地類別:林業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林業使用及其設施。2. 農舍(工業區除外)。3. 安全設施。4. 交通設施(限於道路使用)。5. 生態體系保護設施。6.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7. 廢棄物清理及污水處理設施。8. 埋葬設施(限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其親屬使用)。9. 採取土石。10. 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11.戶外遊樂設施(限於風景區)。12. 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區)。13. 休閒農業設施。14. 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僅限於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15. 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三)使用地類別:丙種建築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鄉村住宅。2. 農舍。3. 鄉村教育設施。4. 行政與文教設施。5. 衛生及福利設施。6. 安全設施。7. 宗教建築。8.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9. 公用事業設施。10.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 11.25 瓩,又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200 平方公尺)。11. 農業設施。12. 畜牧設施。13. 養殖設施。14. 遊憩設施。15. 戶外遊樂設施。16.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17.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18. 交通設施。19.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20. 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核定之森林遊樂區)。

(四)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鄉村住宅。2. 農舍。3. 鄉村教育設施。4. 行政與文教設施。5. 衛生及福利設施。6. 安全設施。7. 宗教建築。8.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9. 公用事業設施。10.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 11.25 瓩,又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200 平方公尺)。11. 農業設施。12. 畜牧設施。13. 養殖設施。14. 遊憩設施。15. 交通設施。16.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17.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五)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農舍。2. 鄉村住宅。3.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4.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5. 農業設施。6. 畜牧設施。7. 鄉村教育設施。8. 行政與文教設施。9. 衛生及福利設施。10. 公用事業設施。11.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 11.25 瓩,又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100 平方公尺)。12. 宗教建築。

(六)使用地類別:養殖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養殖設施。2. 農作使用(包括牧草)。3. 農業設施。4. 畜牧設施。5.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6. 農舍。7. 休閒農業設施。

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一)

(一) 特定農業區
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農牧用地。2. 礦業用地。3. 水利用地。4. 古蹟保存用地。5. 生態保護用地。6. 國土保安用地。7.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 一般農業區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農牧用地。2. 林業用地。3. 養殖用地。4. 鹽業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墳墓用地。13.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 鄉村區
使用分區:鄉村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交通用地。4. 水利用地。5. 遊憩用地。6. 古蹟保存用地。7. 生態保護用地。8. 國土保安用地。9.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 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林業用地。4. 養殖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墳墓用地。13.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五) 森林區
使用分區:森林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林業用地。4. 養殖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六) 風景區
使用分區:風景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林業用地。4. 養殖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墳墓用地。13.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