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農業設施種類如下:五、休閒農業設施。
第 5 條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三份,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一、申請書。二、經營計畫書。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 ,免予檢附。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五、位置略圖。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19 條 農業用地容許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4 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一、具地區農業特色。二、具豐富景觀資源。三、具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面積限制如下,但基於自然形勢需要之考量,其申請面積上限得酌予放寬: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 三百公頃以下。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休閒農業區者,其面積上限不受前項之限制。
雖然不受農地興建不得超過十分之ㄧ的限制,但土地最少要十公頃以上才能申請,而且大多部分農地要當景觀等設施只有少部分可蓋住宿設施,又要繳交回饋金 ... 到不如直接把農地十分之ㄧ蓋農舍當住宿設施其他農地十分之九,自己做景觀等設施,反正縣 (市) 政府農業局又不太會去查。
2006-11-28 15:37:25 補充
第 10 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土地應完整,並不得分散,其土地面積不得小於 0.5 公頃。
設置休閒農場土地,除依法得容許使用者外,以作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使用為限。但其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為遊客休憩分區之使用:
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
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一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前項申請設置休閒農場土地範圍包括山坡地與非山坡地時,其設置面積依山坡地標準計算;土地範圍包括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時,其設置面積依非都市土地標準計算。土地範圍部分包括國家公園土地者,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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