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農作使用(包括牧草)。2. 農舍(工業區除外)。3. 農業設施(工業區除外)。4. 畜牧設施(工業區除外)。5. 養殖設施(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除外,但特定農業區內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6.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7. 採取土石(限於採取當地土石)。8. 林業用地。9. 休閒農業設施。10. 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11. 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僅限於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12. 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二)使用地類別:林業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林業使用及其設施。2. 農舍(工業區除外)。3. 安全設施。4. 交通設施(限於道路使用)。5. 生態體系保護設施。6.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7. 廢棄物清理及污水處理設施。8. 埋葬設施(限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其親屬使用)。9. 採取土石。10. 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11.戶外遊樂設施(限於風景區)。12. 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區)。13. 休閒農業設施。14. 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僅限於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15. 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三)使用地類別:丙種建築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鄉村住宅。2. 農舍。3. 鄉村教育設施。4. 行政與文教設施。5. 衛生及福利設施。6. 安全設施。7. 宗教建築。8.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9. 公用事業設施。10.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 11.25 瓩,又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200 平方公尺)。11. 農業設施。12. 畜牧設施。13. 養殖設施。14. 遊憩設施。15. 戶外遊樂設施。16.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17.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18. 交通設施。19.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20. 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核定之森林遊樂區)。
(四)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鄉村住宅。2. 農舍。3. 鄉村教育設施。4. 行政與文教設施。5. 衛生及福利設施。6. 安全設施。7. 宗教建築。8.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9. 公用事業設施。10.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 11.25 瓩,又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200 平方公尺)。11. 農業設施。12. 畜牧設施。13. 養殖設施。14. 遊憩設施。15. 交通設施。16.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17.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五)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農舍。2. 鄉村住宅。3.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4.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5. 農業設施。6. 畜牧設施。7. 鄉村教育設施。8. 行政與文教設施。9. 衛生及福利設施。10. 公用事業設施。11.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 11.25 瓩,又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100 平方公尺)。12. 宗教建築。
(六)使用地類別:養殖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養殖設施。2. 農作使用(包括牧草)。3. 農業設施。4. 畜牧設施。5.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6. 農舍。7. 休閒農業設施。
20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
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一)
(一) 特定農業區
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農牧用地。2. 礦業用地。3. 水利用地。4. 古蹟保存用地。5. 生態保護用地。6. 國土保安用地。7.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 一般農業區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農牧用地。2. 林業用地。3. 養殖用地。4. 鹽業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墳墓用地。13.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 鄉村區
使用分區:鄉村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交通用地。4. 水利用地。5. 遊憩用地。6. 古蹟保存用地。7. 生態保護用地。8. 國土保安用地。9.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 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林業用地。4. 養殖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墳墓用地。13.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五) 森林區
使用分區:森林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林業用地。4. 養殖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六) 風景區
使用分區:風景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林業用地。4. 養殖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墳墓用地。13.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農牧用地。2. 礦業用地。3. 水利用地。4. 古蹟保存用地。5. 生態保護用地。6. 國土保安用地。7.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 一般農業區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農牧用地。2. 林業用地。3. 養殖用地。4. 鹽業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墳墓用地。13.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 鄉村區
使用分區:鄉村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交通用地。4. 水利用地。5. 遊憩用地。6. 古蹟保存用地。7. 生態保護用地。8. 國土保安用地。9.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 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林業用地。4. 養殖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墳墓用地。13.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五) 森林區
使用分區:森林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林業用地。4. 養殖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六) 風景區
使用分區:風景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林業用地。4. 養殖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墳墓用地。13.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2009年10月2日 星期五
開農場一定要知道!!!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農業設施種類如下:五、休閒農業設施。
第 5 條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三份,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一、申請書。二、經營計畫書。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 ,免予檢附。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五、位置略圖。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19 條 農業用地容許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4 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一、具地區農業特色。二、具豐富景觀資源。三、具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面積限制如下,但基於自然形勢需要之考量,其申請面積上限得酌予放寬: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 三百公頃以下。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休閒農業區者,其面積上限不受前項之限制。
雖然不受農地興建不得超過十分之ㄧ的限制,但土地最少要十公頃以上才能申請,而且大多部分農地要當景觀等設施只有少部分可蓋住宿設施,又要繳交回饋金 ... 到不如直接把農地十分之ㄧ蓋農舍當住宿設施其他農地十分之九,自己做景觀等設施,反正縣 (市) 政府農業局又不太會去查。
2006-11-28 15:37:25 補充
第 10 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土地應完整,並不得分散,其土地面積不得小於 0.5 公頃。
設置休閒農場土地,除依法得容許使用者外,以作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使用為限。但其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為遊客休憩分區之使用:
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
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一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前項申請設置休閒農場土地範圍包括山坡地與非山坡地時,其設置面積依山坡地標準計算;土地範圍包括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時,其設置面積依非都市土地標準計算。土地範圍部分包括國家公園土地者,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農業設施種類如下:五、休閒農業設施。
第 5 條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三份,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一、申請書。二、經營計畫書。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 ,免予檢附。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五、位置略圖。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19 條 農業用地容許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4 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一、具地區農業特色。二、具豐富景觀資源。三、具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面積限制如下,但基於自然形勢需要之考量,其申請面積上限得酌予放寬: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 三百公頃以下。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休閒農業區者,其面積上限不受前項之限制。
雖然不受農地興建不得超過十分之ㄧ的限制,但土地最少要十公頃以上才能申請,而且大多部分農地要當景觀等設施只有少部分可蓋住宿設施,又要繳交回饋金 ... 到不如直接把農地十分之ㄧ蓋農舍當住宿設施其他農地十分之九,自己做景觀等設施,反正縣 (市) 政府農業局又不太會去查。
2006-11-28 15:37:25 補充
第 10 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土地應完整,並不得分散,其土地面積不得小於 0.5 公頃。
設置休閒農場土地,除依法得容許使用者外,以作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使用為限。但其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為遊客休憩分區之使用:
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
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一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前項申請設置休閒農場土地範圍包括山坡地與非山坡地時,其設置面積依山坡地標準計算;土地範圍包括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時,其設置面積依非都市土地標準計算。土地範圍部分包括國家公園土地者,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
農村再生結業了!!!
2009年9月18日 星期五
當你懂得選擇購買好食物,等於是投票支持了友善土地環境的生產者。
食物是了解當地文化精神非常重要的一把錀匙,於是徐仲除了繼續拜訪全台的好食材產地,用文章加以記錄之外,更舉辦了許多在地食材品嚐會,如茶油、蜂蜜、豆腐、醬油等,「要先能品察出食材細微的差異處,才能讓飲食文化更精緻化,就像品酒文化,將酒做那麼細緻、有系統的分類,深入的飲食文化便產生了。例如蜂蜜,即便同一個地方生產出來的蜂蜜,受到氣候變化等因素,今年和明年的風味也大不相同。再說,若你了解純釀醬油的美味,又怎會去食用化學合成的醬油,讓健康受到傷害呢?」徐仲表示,培養了敏感的味蕾,接著用味蕾去認識、挑選在地飲食,有句話說:「You vote what you buy.」,當你懂得選擇購買好食物,等於是投票支持了友善土地環境的生產者,許多好的飲食文化便會被保存下來。「若你關懷自己的土地,願意理解自身民族的飲食文化,那你便是一位慢食推廣者。」徐仲微笑表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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