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農村再生顧問師

各位優秀的同學都參與北區訓練,我只好去中區(台中)
時間是11月7日起
結訓後的同學們,是否可告知應注意事項?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超級環保火箭爐

好友大象在農場只花了一小時就製作好一個超級火箭爐, 只要用少少的木材就能燒出一桌好菜!現在分享給同學們, (大地旅人環境教育工作室:Peter正在推廣)火箭爐是回收鐵桶與奶粉罐組合而成, 利用煙囪效應原理加強燃燒效率來節省使用薪材的數量, 達到節能環保的目的!以下是錯失共同製作的我節錄出維基百科對煙囪效應的解釋, 好讓大伙兒知所以然並能大力推廣使用:

煙囪效應(Stack effect)是指戶內空氣沿著有垂直坡度的空間向上昇或下降,造成空氣加強對流的現象。

最常見的煙囪效應是火爐、鍋爐運作時,產生的熱空氣隨著煙囪向上昇,在煙囪的頂部離開。因為煙囪中的熱空氣散溢而造成的氣流,將戶外的空氣抽入填補,令火爐的火更猛烈。

20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

對於這篇;你有何看法!想法!建議!論述!批判!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OURs 理事長黃瑞茂 98/09/01

總統府應更正視國土計畫法之內涵與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於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召開「國土計畫法(草案)」北部公聽會,面對新形勢的國土計畫及修法課題,本人與會後對政府提出以下幾點誠摯呼籲:

應建立國土計畫公共平台的機制

「國土計畫」需能回應快速變動的社會變遷、連結社會的動力,勿讓國土計畫法的指標性與規範性降低。故政府在修法機制上應對資訊社群與公民社會有所想像與回應,例如將相關國土地理資訊及現有委託研究案成果進行資訊公開,並善用民間相關知識與資訊進行民間參與。「國土計畫法」的修法過程不應閉門造車,應建立政策對話的議題平台,做為國土計畫建構的總體社會基礎。

國土計畫應更重視國土復育的內涵

未來要提升城市國際競爭力,一定需要土地,故全台國有土地,包括不當轉移給台銀等土地,應暫停標售及BOT,以因應未來縣市升格及直轄市作為國際競爭之調節使用。

且面對自然災難頻率的常態化,政府仍不斷縱容將山坡地、保護區、行水區、農地變更開發蓋房舍,則國土計畫不能再迴避農地敗壞及農地釋放的課題,農地不應由農委會來管,農村再生條例不該由水保局來管,應建構一個「城鄉計畫」整合體系進行考量與治理。

另國土計劃法草案仍以「公共設施容積移轉」作為徵收補償機制與財政收入來源,但目前主要都會區在「公共設施容積移轉」的政策下已有數倍的容積可使用,例如台北縣現有的容積總量已可供五百萬人居住,早已超越合理的人口結構與環境容受力;且不停濫用容積獎勵將加重都市建築密度並造成公共設施短缺,破壞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災體系,進而引發諸多公共安全問題,故政府切莫再以「容積」作為執行國土計畫的財源。

國土計畫法應由總統府成立國土規劃小組

徒法不足以自行,修法後如何執行才是關鍵。現行針對國土保育、規劃,已有水土保持法、區域計畫法等法源,但山坡地濫墾、都市濫建等現象仍然存在,最主要的問題是政府權責無法整合及執行力不佳,若只求急就章通過一條「國土計畫法」,將會帶來更多問題。

且在立法過渡其間,政府仍應持續落實已訂定完成的「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讓退輔會在台灣經營的四大高山農場棄耕造林,復育生態,並減少未來公有山坡地與海岸之BOT案,而不是僅強制原住民遷村下山;事實上,八八水災毀掉的部落都是日據之後遷建的「新社」,原有的「舊社」反而都無恙,凸顯原住民千百年來在山林間所傳承的地理經驗,將是氣候異變下的台灣非常需要的自然智慧;國土計畫若能充分保育國土並考量原住民部落文化,原住民當是最佳的國土保安守護者!

而國土相關法令中關鍵的「國土計畫法」與「國土復育條例」分屬內政部和經建會,建議應由總統府成立國土規劃小組,以提升「國土計畫法」之視野與權責考量;否則倉促通過且層級過小的「國土計畫法」,非但無法解決現有國土保安問題,反而徒增財政負擔並製造更多社會對立。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一)

(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農作使用(包括牧草)。2. 農舍(工業區除外)。3. 農業設施(工業區除外)。4. 畜牧設施(工業區除外)。5. 養殖設施(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除外,但特定農業區內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6.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7. 採取土石(限於採取當地土石)。8. 林業用地。9. 休閒農業設施。10. 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11. 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僅限於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12. 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二)使用地類別:林業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林業使用及其設施。2. 農舍(工業區除外)。3. 安全設施。4. 交通設施(限於道路使用)。5. 生態體系保護設施。6.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7. 廢棄物清理及污水處理設施。8. 埋葬設施(限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其親屬使用)。9. 採取土石。10. 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11.戶外遊樂設施(限於風景區)。12. 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區)。13. 休閒農業設施。14. 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僅限於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15. 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三)使用地類別:丙種建築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鄉村住宅。2. 農舍。3. 鄉村教育設施。4. 行政與文教設施。5. 衛生及福利設施。6. 安全設施。7. 宗教建築。8.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9. 公用事業設施。10.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 11.25 瓩,又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200 平方公尺)。11. 農業設施。12. 畜牧設施。13. 養殖設施。14. 遊憩設施。15. 戶外遊樂設施。16.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17.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18. 交通設施。19.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20. 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核定之森林遊樂區)。

(四)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鄉村住宅。2. 農舍。3. 鄉村教育設施。4. 行政與文教設施。5. 衛生及福利設施。6. 安全設施。7. 宗教建築。8.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9. 公用事業設施。10.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 11.25 瓩,又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200 平方公尺)。11. 農業設施。12. 畜牧設施。13. 養殖設施。14. 遊憩設施。15. 交通設施。16.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17.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五)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農舍。2. 鄉村住宅。3.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4.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5. 農業設施。6. 畜牧設施。7. 鄉村教育設施。8. 行政與文教設施。9. 衛生及福利設施。10. 公用事業設施。11.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 11.25 瓩,又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 100 平方公尺)。12. 宗教建築。

(六)使用地類別:養殖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1. 養殖設施。2. 農作使用(包括牧草)。3. 農業設施。4. 畜牧設施。5.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6. 農舍。7. 休閒農業設施。

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一)

(一) 特定農業區
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農牧用地。2. 礦業用地。3. 水利用地。4. 古蹟保存用地。5. 生態保護用地。6. 國土保安用地。7.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 一般農業區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農牧用地。2. 林業用地。3. 養殖用地。4. 鹽業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墳墓用地。13.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 鄉村區
使用分區:鄉村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交通用地。4. 水利用地。5. 遊憩用地。6. 古蹟保存用地。7. 生態保護用地。8. 國土保安用地。9.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 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林業用地。4. 養殖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墳墓用地。13.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五) 森林區
使用分區:森林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林業用地。4. 養殖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六) 風景區
使用分區:風景區
使用地類別:( 可變更編定原則 )
1. 丙種建築用地。2. 農牧用地。3. 林業用地。4. 養殖用地。5. 礦業用地。6. 交通用地。7. 水利用地。8. 遊憩用地。9. 古蹟保存用地。10. 生態保護用地。11. 國土保安用地。12. 墳墓用地。13.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2009年10月2日 星期五

開農場一定要知道!!!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農業設施種類如下:五、休閒農業設施。
第 5 條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三份,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一、申請書。二、經營計畫書。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 ,免予檢附。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五、位置略圖。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19 條 農業用地容許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4 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一、具地區農業特色。二、具豐富景觀資源。三、具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面積限制如下,但基於自然形勢需要之考量,其申請面積上限得酌予放寬: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 三百公頃以下。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休閒農業區者,其面積上限不受前項之限制。

雖然不受農地興建不得超過十分之ㄧ的限制,但土地最少要十公頃以上才能申請,而且大多部分農地要當景觀等設施只有少部分可蓋住宿設施,又要繳交回饋金 ... 到不如直接把農地十分之ㄧ蓋農舍當住宿設施其他農地十分之九,自己做景觀等設施,反正縣 (市) 政府農業局又不太會去查。

2006-11-28 15:37:25 補充
第 10 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土地應完整,並不得分散,其土地面積不得小於 0.5 公頃。
設置休閒農場土地,除依法得容許使用者外,以作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之使用為限。但其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為遊客休憩分區之使用:
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
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一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前項申請設置休閒農場土地範圍包括山坡地與非山坡地時,其設置面積依山坡地標準計算;土地範圍包括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時,其設置面積依非都市土地標準計算。土地範圍部分包括國家公園土地者,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整地種小麥

朋友拿來大雅鄉的小麥種子 , 已經整理好一塊地準備試種。
將來也會將過程在此公告同學 , 分享心得!